2005年6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在公园受伤怎么办
  赵先生问:
  前几天我和儿子(10岁)去我家附近的一个免费公园玩。儿子在那里爬假山。突然假山上的一块石头松动,我儿子掉下来摔伤了。事后,我找到公园管理处协商处理此事,但是管理处说该公园是公益性质,并不是营利的,所以不负责赔偿。请问,公园管理处这样说对吗?
  本报作答:公园管理处这样说是不对的。如假山是可以供人攀爬的,那么公园管理处应当保证假山适合攀爬,假山上的一块石头松动造成人员受伤,公园管理处应负有赔偿责任;如假山不允许攀爬,公园管理处应当设立醒目警示标志。因此,如果没有警示标志,公园管理处应负有赔偿责任;如果有警示标志,就是您监护不力,公园管理处已经尽到了他们的义务,就不负赔偿责任。